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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评职称成果认定标准是什么?论文著作、科研项目、奖励级别如何认定呢?为了规范教师职称晋升和学校科研奖励中论文著作、科研项目、有关奖励级别等的认定,学校对论文著作、科研项目、有关奖励的级别、成果转化等的认定作如下规定。
一、论文认定
学校根据学术论文发表情况,将论文分为期刊论文和学术会议收录论文,将论文期刊级别分为:权威期刊、核心期刊、一般期刊。
权威期刊论文。发表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的学术论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源刊JA类)、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收录,或学术论文在《中国科学》、《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发表或全文转载,或被学术委员会认定的部分核心期刊发表或收录,认定为“权威期刊”论文
核心期刊论文。学术论文在CSCD(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核心库)以上来源期刊、北大核心期刊、《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发表或全文转载,认定为“核心期刊”论文
一般期刊论文。学术论文发表在其他(除上述期刊外)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及湘潭医卫职业技术学院学报上,认定为“一般期刊”论文
二、著作认定
正式出版的、学校职工、学校署名、CIP数据可查的学术著作、教材、译著(含套整电子音像出版物(光盘)、画册、乐谱、总谱(管弦乐)、线谱、文学作品集(册)等)认定为著作。学术著作、教材、译著认定规定如下:
1、学术著作认定规定
满足以下两个条件,认定为学术著作。
(1)字数须在15万字以上。
(2)须有5篇(含)以上相关论文曾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其中至少有1篇权威期刊或2篇核心期刊以上论文列入学术著作的参考文献。
2、 教材认定规定
公开出版的教材、教程、讲义等认定为教材。级别分为国家级规划教材、省部级规划教材、行业规划教材。级别认定以相应的批文为准。
3、译著认定规定
翻译并出版且具有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的著作,认定为译著。
三、教科研项目类别与级别认定
(一)类别规定
教科研项目(含课题)按设立项目机构性质,分为纵向课题和横向课题,规定如下:
1、纵向课题:指列入国家及省、市有关部门科研计划的项目及科研基金项目。
2、横向课题:指承担单位间协作课题,或各类企业及社会其他单位委托研究开发的项目。
(二)级别规定
教科研项目(含课题)设立项目机构的级别,分国家、省部、市厅(含院级)三个级别,规定如下:
国家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技部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分国家重点、国家一般、教育部重点、青年专项)、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课题、教育部教研项目、科技部外其他部委重点项目。
省部级:中央或国务院下属各部、委、总局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技厅项目、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含省思政专项)、省社科联项目、省社科院项目、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含教育科学各专项)、省职业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教育厅职成处)、省卫计委项目、国家级课题的子项目。
市厅级:湖南省高校科研项目(教育厅科技处)、湖南省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教育厅发展规划处)、省思政项目(省高校工委)、省职教所的职教研究项目,其他省厅政府部门设立的课题、湘潭市科技局科研课题、湘潭市科协项目、湘潭市市情咨询课题(市社科联)项目、湘潭市教育局项目、湘潭市卫计委项目、学校项目、学校未参与申报但有经费到达我校银行账户的国家下达项目以及横向项目。
(三)认定规定
1、项目认定。由我校主持申报或参加申报,经批准立项下达的有资助或无资助教学研究项目和科学研究项目,认定为教科研项目。
2、级别认定。以立项文件和鉴定书为依据,按级别认定规定认定为对应级别。
3、在国家、省(市)一级学会立项的科研课题,按同级别的下一个级别认定。
4、子课题的项目级别原则上按照所对应总项目级别降一个等级。
5、转入项目认定。在原单位承担国家或省部级项目并调入我校的教职工,在项目主管单位(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办理完项目转入我校的正式手续并有科研经费直接拨到我校,按原相应级别认定。
四、有关获奖级别认定
(一)级别规定
对学校教职工独创或合创作品、产品、教科研成果,获得的奖励,分为国家、省(部)、市厅(含校级)三级,规定如下:
国家级。由国务院、科技部、中宣部、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等在全国范围内正式评定并以其名义颁发的科研成果奖项。教育部优秀教学成果奖视同国家级教学成果。
省部级。由国家各部委以其名义颁发的科研成果奖项(已确认为国家级奖项的除外)及以省政府或省级主管部门主持评定并以其名义颁发的科研成果奖项。
市厅级。厅级、市级、校级,均视为市厅级。厅级:指由省级主管部门主持评定并以其名义颁发的科研成果奖项(已确认为省级奖项的除外);市级:指以市委、市政府主持评定并以其名义颁发的教科研成果奖项;校级奖:指由学校组织评定并颁发的教科研成果奖。
(二)认定规定:
1、获奖认定。湘潭医卫职业技术学院必须为第一署名单位。
2、级别认定。以组织单位或鉴定单位的印章为准。非政府部门的学会、协会等组织单独评定的成果奖不予认定。
3、主持人、参与人认定。以文件和证书为准,文件和证书不全不认定。各级别主持人认定为第一名;参与人(有效名次)认定:国家级奖中排名第二到第十五的认定为参与人(有效名次)、省部级中排名第二到第九的认定为参与人(有效名次)、市厅级中排名第二到第五的认定为参与人(有效名次)。
4、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认定:
未经科研处审核同意并备案的教科研项目;原始资料未按要求提交科研处的教科研项目;科研知识产权不清的教科研成果;
五、专利产权成果转化认定
1、专利认定。学校教职工的创造发明并以学校名义申请获批的国家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认定为国家专利。
2、产权成果认定。学校教职工以学校名义申请获批软件著作权、商标权及编写国家行业技术标准等成果,认定为产权成果。
3、专利产权成果以证书为准,凡以个人名义获批的产权成果不予认定。
六、本规定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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