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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必须具备的条件

分类:专利申请 发表时间:2023-06-28 17:04

关键词:著作出版,主编教材,专利申请,科研课题


    在我国专利的申请条件是非常严格的,专利的申请必须要具备三个特点,也就是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那么,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呢?下面就这个问题详细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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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必须具备的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形式条件和实质性条件两个方面。形式条件是指应当以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格式,书面记载在专利申请文件上,并依据法定程序履行各种必要的手续。实质性条件是指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


    (1)新颖性:具有新颖性的发明创造,应符合以下三方面的条件:


    ①在申请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这里的出版物,不但包括书籍、报刊、杂志等纸件,也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及唱片等音、影件。


    ②在国内没有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所谓公开使用过,是指以商品形式销售、或用技术交流等方式进行传播、应用乃至通过电视和广播为公众所知。


    ③在该申请提交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所以,在提交申请以前,申请人应当对其发明创造的新颖性作调查,对明显没有新颖性的,就不必申请专科。


    (2)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同日前的现有技术相比,发明要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实用新型要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创造能够在工农业及其它行业的生产中批量制造,或能够在产业上或生活中应用,并能产生积极的效果,增加经济效益。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

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二、专利权的权利


    (一)实施许可权


    它是指专利权人可以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技术并收取专利使用费。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二)转让权


     专利权可以转让。转让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三)标示权


    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


   (四)独占实施权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因此,产品发明专利权人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人独占实施权的内容具体包括对专利产品的制造权、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和进口权;方法发明专利权人享有的独占实施权,除了指该专利方法的排他使用权外,还包括对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享有的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和进口权。


    这里的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三、专利权的特点


    专利权的性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排他性、时间性和地域性。

 

    1、排他性


    排他性,也称独占性或专有性。专利权人对其拥有的专利权享有独占或排他的权利,未经其许可或者出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任何人不得使用,否则即构成侵权。这是专利权(知识产权)最重要的法律特点之一。


    2、时间性


    时间性,指法律对专利权所有人的保护不是无期限的,而有限制,超过这一时间限制则不再予以保护,专利权随即成为人类共同财富,任何人都可以利用。


    3、地域性


    地域性,指任何一项专利权,只有依一定地域内的法律才得以产生并在该地域内受到法律保护。这也是区别于有形财产的另一个重要法律特征。根据该特征,依一国法律取得的专利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受到法律保护,而在其它国家则不受该国家的法律保护,除非两国之间有双边的专利(知识产权)保护协定,或共同参加了有关保护专利(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形式条件和实质性条件两个方面。


    以上是关于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必须具备的条件的问题的解答,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如果您有专利申请方面的需求,可以找我们走绿色通道,快速下证(周期3-6个月),如有更多疑问请咨询在线编辑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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