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害案件目前还不属于严重的刑事案件,但是其发生的几率是非常高的,近年来由于房屋拆迁、财产纠纷等这样的轻伤害案件越来越多,其涉及的范围也较广,如果不将这些轻伤害案件处理好,有可能会发展成严重的刑事案件,影响社会稳定,因此,我国公安机关必须重视轻伤害案件的侦办和处理。1.公安机关侦办轻伤害案件时存在的问题1.1没有重视调查取证工作
我国公安机关在侦办轻伤害案件时没有将调查取证工作重视起来,从而导致很多案件由于没有得到有效的证据,不能及时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那么犯罪嫌疑人就没有及时受到法律的制裁,进而放纵了犯罪。公安机关不重视取证工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取证不全及取证不及时。很多案件的现场证据没有取证完全,很多办案人员都认为,一些打架的案件是不用出现在现场的。其实不然,办案人员如果能够及时赶到现场,收集现场犯案工具、证人证词,这样会进一步巩固证据。现场取证的限时性很强,如果不能及时取证,现场被破坏的话,就很难补救。(2)取证程序不合法。取证首先要保证合法性,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取证,不能一人取证、刑讯逼供等,并且证据要经过控辩双方质证,要接受法庭的检验。公安机关如果不能收集到足以使犯罪方定罪的证据,那么就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样容易造成上访事件的发生。我国近些年,上访事件越来越多,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由于这方面的原因所致。1.2轻伤害案件办理不简单
轻伤害案件虽然不属于严重的刑事案件,但是近些年这些轻伤害案件的数量越来越多,且涉及范围较广,由此可见,必须加强轻伤害案件的处理。但是事实上,轻伤害案件的办理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工作,主要表现在取证和鉴定两个方面。(1)取证难。第一,如果事件现场只有被害人和加害人两人,如果只有被害人的指控,此时加害人还对其指控矢口否认,加之,公安机关也不能查清楚这起案件的导火索和细节,那么此时除了被害人的一些皮外伤之外,并没有其他有效的证据;第二,在群体性伤害案中,各方参与者从逃避打击及维护已方利益的角度出发,往往不同程度地歪曲事实,同一事实说法不一;第三,证人证言收集困难,可信度不高。群众往往存在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观念,害怕因真实作证而得罪人或引发报复,从而不愿作证或不敢作证;第四,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报警。例如,因通讯或地理条件限制而未能及时报警,在先“私了”后因未能达到受害方满意的结果方才报警等情形,由于各种证据没有及时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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