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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学生伤害事故引起的法律思考

分类:政法论文 发表时间:2020-09-12 19:06

2011年11月,贵阳A学校的B学生经学校安排与其他20余名同学到贵阳C公司顶岗实习。实习期间,B学生在公司为其租住的民房内洗澡,不幸遭电击身亡。B家属向A学校提出了不低于68万元的高额赔偿。校方表示,出于人道主义,最多承担10万元补偿。因校方未能满足B家属的高额赔偿要求,B家属便将B的尸体放置学校门口,并唤来数十名亲戚朋友抱着遗照打着横幅围堵学校大门。为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影响学校办学声誉,经校方领导在多方面研究后做出妥协,决定给付B的家属30万元。随后,B的家属带着众亲戚朋友离开学校,风波才得以安然平息。 本文就什么是学生伤害事故、学生伤害事故的种类、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本案的法律评价进行以下思考。 一、什么是学生伤害事故

提到学生伤害事故,人们大都认为学生伤害事故就是“校园内发生的事故”,或者是“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但这样的理解并不正确。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6月25日教育部第1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第2条对学生伤害事故作了比较权威的解释,其所指的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简单来说,学生伤害事故就是指在学校负有教育管理职责期间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的事故。学生伤害事故既是一个时间概念,也是一个空间概念,不能把两者割裂开来。把学生伤害事故仅仅理解为“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或者“就是在校园里发生的事故”都是不全面不科学的。学生伤害事故可能发生在校内,也可能发生在校外;可能发生在课堂上,也可能发生在课堂下;可能发生在上课期间,也可能发生在寒暑假。时间和地点不是判定学生伤害事故的决定性因素,关键要看发生的伤害事故是否是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之内。 二、学生伤害事故的种类 根据事故责任承担者的不同,参考《办法》的规定,可以将学生伤害事故分为学校责任事故、学生及其监护人责任事故和第三人责任事故。

学校责任事故即主要是由于学校的管理本身存在过错或未完全履行法定义务造成的事故。按照《办法》第9条的规定,学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有12种情形,我们可以分为学校管理责任事故、学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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