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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政策的价值与概念——以刑法、犯罪学、刑事政策相互关系为视角

分类:政法论文 发表时间:2020-09-12 19:06

犯罪无疑是对人类生存利益的巨大破坏,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人类社会的发展史就是犯罪与人类社会之间的破坏与反破坏的历史。今天,犯罪依然以其顽强的生命力与人类社会“相生相伴,不离不弃”,于是我们不得不承认从根本上消灭犯罪是不可能的,甚至可以说是不必要的,因此,应对犯罪这一社会问题便成为人类世世代代无法回避的问题,于是,作为人类应对犯罪问题的理性反应与智慧凝结,刑法、犯罪学、刑事政策依次登场,本文拟从三者的出场顺序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着手,在功能与工具价值的维度内为刑事政策勾勒一个概念的边界。一、 刑法的源起

在应对犯罪的工具系统中,刑法应当是最古老的。正因为如此,关于刑法概念的争论已趋于寂寥,并基本形成定论性的观点:刑法是刑事实体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毋庸置疑,刑法是一种规范,从理论上讲,刑法规范昭示着规范与裁判的双重意蕴,即用禁止与命令的方式给公民划出一条可为与不可为之间的界限,同时为统治者提供一套惩罚系统,用以惩戒“明知不可为而为”者。据《左传》记载,中国早在四千多年前的夏代就有了刑法规范,所谓:“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应当说,从同态复仇的原始社会走来的人类,制定、颁布、适用刑法是其应对犯罪的第一步理性选择。

尽管如前所述,刑法是兼具规范与裁判双重功能的,但事实上裁判功能才是刑法功能的核心所在。也就是说,对于以触犯刑法者是否予以刑罚惩罚,予以何种刑罚惩罚,如何求得罪与刑之间的平衡与适应等问题才是刑法能够较好解决的。但是对于规范功能而言,刑法虽然为公民提供了行为的范式,即罪与非罪的界限,但事实上,很少有人会关注刑法上具体犯罪的规定,人们选择自己的行为时更多感受到的是来自道德感和价值观给于内心的约束力。“刑法典是写给专业人员的,普通的人几乎不需要阅读(实际上也越来越读不懂)刑法典,以指导自己的行动。”由此可见,刑法很难在行为之前进入人的内心世界,即事前难“防”,而只能在事后以“罚”的方式来完成国家对于犯罪的反应,并藉此收到些许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效果,可以说,刑法的预防作用是依附于其惩罚作用的。刑法预防犯罪功能的不足,构成了刑法之无力的根源。 二、刑事政策的价值和概念界定

刑事政策的概念最早出现在19世纪初,学界普遍认为对于刑事政策有意识的学术运用首推费尔巴哈,在其1803年出版的《刑法教科书》中,费氏将刑事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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