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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律援助制度的理性分析

分类:政法论文 发表时间:2020-09-12 19:06

“凡为法律视为相同的人,都应当以法律所确定的方式来对待。”[1]法律必须具有一般性,并在其命令所及的范围内,必须对全体人民平等适用。法律不能只适用于个别人或个别客体。[2]卢梭的这一思想,在欧洲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凝炼成资产阶级推翻封建特权、专制统治的口号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资产阶级掌握政权后,将这一平等自由的思想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1789年的《人权宣言》首先肯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二战后,平等权利法案、平等的原则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平等从原则的、抽象的规定具体为实际的平等权利,平等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

平等权的产生是基于对人权的法律保护。人权从最一般的意义上说就是为了实现人类的尊严和价值,人应当享有或实际享有的权利,承认人权,尊重人权已成为人类的一种共同信念。按人权各项内容在人权体系中的地位、功能和价值可把人权分为基本人权和非基本人权。基本人权对公民来说是不可缺少,不可取代,不可转让的,具有一种内在稳定性和母体性,是人类共同追求的理想,集中体现了人权共同性的一面。基本人权价值不仅仅在于使人获得基本权利,更重要的是它在使人获得自我解放的目标和获得自我解放的手段中具有杠杆的地位,发挥着中枢作用,尊重和实现基本人权是人在政治、经济上和社会上获得解放成为独立性、自治性和权威性主体的必然要求。

平等权是基本人权的内容之一,“平等是社会的基础,要把平等作为社会的准则和理想。”[3]但平等的实现不是单纯地依靠立法的规定,而是在社会生活中,通过执法活动和司法实践来实现公民对正义的追求,使平等成为人们生存的现实,这才是平等的价值所在。正是出于对平等权利的保护,欧洲中世纪为了让穷人不因无钱请律师帮助而得不到权利的保护, 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些主持正义的律师机构派出自己的律师免费为穷人进行辩护,帮助他们维护合法权利,这是资本主义国家法律援助发展史上的最初萌芽。

法律援助制度也称法律救助制度,是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司法救济制度,它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司法领域中的实践。

司法公正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为解决各类社会冲突而追求或拥有的一种法律理想和法律评价。它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处理各类案件的过程中,既要运用体现公平原则的实体规范来确认和分配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又要使这种确认和分配的过程与方式体现公平性。法学理论上一般把前者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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