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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日本同盟体系下的战争责任

分类:政法论文 发表时间:2020-09-12 19:06

一.日本的同盟体系

“对外结盟是日本外交极具特色的现象,在一定意义上,20世纪日本外交的基本特征之一可概括为百年结盟。”1这一句话体现日本同盟体系的两个特点,其一是日本独特的,其二是持续时间长,总计长达70余年。

在20 世纪,日本先后参与了日英、日俄、日德意和日美4个同盟。日英两国政府于1902年1月缔结第一次同盟条约,1905年8月缔结第二次同盟条约,1911年7月缔结第三次同盟条约,1921年12月13日,美、英,法、日四国签订《关于太平洋区域岛屿属地和领地的条约》,条约生效之日,英日同盟即行废止。日英同盟继续存在的同时,日本又与俄国在1916 年缔结了第三次日俄协定和第四次日俄密约,组建日俄同盟,但于次年俄国十月革命爆发后,该同盟终止。1936年11月,日德签订《反共产国际协定》,这是反苏反共的基础上的政治同盟,严格意义上的日德意同盟自1940年9月的三国同盟条约签订而始,至1945年终止。1952年4月28日,《旧金山和平条约》与《日美安保条约》生效,《日蒋和平条约》签署,日美同盟由“旧金山体制”确定而正式存在,该同盟时至今日依然存在。

图1:20世纪日本结盟与非结盟的时间分配 2

“与强者为伍”,这并不能完全反映日本同盟体系的特点,更为准确的应该是“与霸者为伍。”环伺宇内,强者林立,日本的同盟体系却不仅仅是选择强者而已。19世纪的国际体系格局可谓英国治下的均势,日本的选择是英国。体系之交的过渡时期使德国巨人崛起于欧陆,日本的选择是轴心国联盟。20世纪下半叶的国际体系长期呈现美苏争霸局面,冷战后更是美国主导的一超多强局面,日本的选择是美国。概而论之,日本同盟体系的对象往往是时代的霸者。

独具特色而又长久延续的日本同盟体系,为我们研究和理解日本提供崭新的视野。许多学者在这方面的研究已颇具建树,笔者则试图从战争责任的角度分析日本的同盟体系。由于日俄同盟(1916--1917)和日德意同盟(1940--1945)持续时间较短,在日本的同盟体系中,日英同盟(1902--1922)和日美同盟(1952--)占据更为重要的作用,而本文亦着重分析比较这两个同盟。二.同盟体系下的战争责任

德国记者拉鲁夫·佐丹奴在《第二犯罪---身为德国人的重负》中阐明“第二犯罪”的定义,即战后世代有意或无意地默认、隐讳、歪曲、否定侵略罪行的行为。日本学者纐缬厚便认为,日本战后世代的行为是持续的“第二犯罪”,战后世代无法逃避战争的历史责任、政治责任和道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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