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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司法的制度基础:弱势群体司法救助

分类:政法论文 发表时间:2020-09-12 19:06

一 弱势群体司法救助体系理论基础

1.1 人道主义理论基础

从人道主义的角度来看,法律对弱势群体作特别的保护,是出于一种对弱势群体的人道主义关怀。弱势群体之所以要得到社会的特殊保护,是因为它们相对于其他群体而处于一种权能较低的相对不对等状态。在这种不对等状态中,弱势群体往往受到不公平对待而导致自身权益被违法者不合理侵害,或者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失去工作机会而危及生存。因此,政府和社会应当给予弱势群体更多的保护,即“国家要对国民最低限度的象人那样的生活实施保障”。

1.2法理正义本质理论

正义包括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形式正义的典型表述,但我们必须看到社会中每个人的天赋、能力、性格等造成的综合能力是有差别的,仅有形式上的平等,可能会造成结果上的极不平等,这不是有理性的人类所应追求发展的目的。因此,要求我们在形式平等的基础之上,对弱势群体实行有差别的倾斜保护,以矫正形式正义的不足,体现法律对实质正义的追求。

1.3 社会经济发展理论 从社会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一个社会如果忽视了绝大多数主体的发展和经济状况的改善,固然不会获得长足的发展。从社会稳定的角度来看,如果贫富差距扩大到使一部分人无法正常生活的程度,尤其是当这部分人占大多数时,社会就会畸形发展,政府的可信任程度就会降低,社会犯罪率就会急剧攀升,从而导致不稳定因素的产生。因此,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有利于遏制贫富差距的加大,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 弱势群体司法救助体制构成要素

2.1人身人格权利司法救助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人与人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逐渐契约化,弱势群体在就业、医疗、子女入学等方面难免与强势人群发生利益冲突。一些强势群体对弱势群体甚至表现出强烈的精神歧视。一些用工单位对工人非法搜身、集体罚跪等恶性侮辱事件在很多地方屡见不鲜。人民法院对弱势群体的此类遭遇尤其要给予重视,向他们伸出援助之手,以适时缓解社会矛盾。

2.2劳动权利司法救助 平等就业原则作为劳动权的一项基本内容已得到广泛的认可。但在实际生活中就业不平等现象仍普遍存在。特别是在对下岗失业人员的选用过程中存在年龄、性别、学历方面的歧视现象。而目前的劳务市场对录用员工的程序、条件无相应的政策规范,亦无专门的劳动法院、劳动法庭处理这方面的事务,而且法律也未明确规定是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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