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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灭失物价格鉴定

分类:政法论文 发表时间:2020-09-12 19:06

案物品价格鉴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制建设逐步发展的产物,近年来,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有了较大的发展,但在出具鉴定文书后,少数当事人提出“物品不存在了,还鉴定出价格,依据是什么”等疑问。因此,结合价格鉴证实际,谈谈自己的一点看法 一、涉案灭失物的概念

涉案灭失物是指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办理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监察、纪检机关办理违规、违纪案件中涉及的物理形态已不复存在或下落不明的物品。 二、涉案灭失物鉴证原则

遵循“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进行价格鉴证 三、涉案灭失物鉴证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的通知》;

3、地方政府出台的《涉案物品估价操作管理条例》

4、根据涉案灭失物的具体情况,遵循财政、税务、金融、证券、价格以及其他各有关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委托方提供的有关资料

1、《价格鉴定委托书》;

2、委托方认定的产权归属及物理形态依据。

(三)鉴定方收集的有关资料

. 四、涉案灭失物的类型

(一)刑事案件

盗窃案中灭失物的鉴定,被盗物品最初形态被破坏的,可根据委托机关提供的失主、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有效凭证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相关供述,分析确定被盗物品于鉴证基准日时的状况,并根据取得资料的情况选用适当的方法进行计算。

(二)、民事、行政案件

民事、行政案件中涉及的灭失物,我们在办案过程中,遇到三起较为典型的案件:①非政府拆迁,当事人双方拆除房屋后在价格赔偿问题上引起的纠纷诉讼;②因诈骗案涉及的设备配件,公安机关当时按规定未予处理,由此引发的当事人自诉赔偿案件;③火灾损毁绿化树木而引发的民事诉讼案件。对于第一起案件,可依据涉案房屋当时的状况记录及公证部门的公证,寻找类似的参照物进行了鉴定;第二起案件,涉案灭失物虽然规格型号等清楚,但其他条件略显不足,由于单方自诉案件,加之在民事案件鉴定中,没有相关的灭失物鉴定依据,认证中心可不予受理;第三起案件,由于市政府制定了《绿化树木损坏赔偿标准》,参照与灭失物同期种植长势相当的相邻树木,依据政府定价,按照做了直接经济损失鉴定。 四、涉案灭失物的鉴证程序

(一)委托

涉案灭失物价格鉴证委托是进行价格鉴证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委托方的书面委托请求,就不能启动价格鉴证程序。

(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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