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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析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历史渊源

分类:政法论文 发表时间:2020-09-12 19:06

一、引言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顾名思义,“宽”即宽大、轻缓;“严”是指严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实质,就是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适度,宽严有据,宽严互补,实现宽与严的有机统一。这一政策是当前建设和谐社会背景下的产物,以被害人利益保护为核心、寻求被害人、加害人合法权益双方保护的刑事和解制度,扩大酌定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加快轻微刑事案件办案节奏,在追究刑事法律责任时注重区别对待,被越来越多的各级检察院、法院运用在司法实践中。探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历史渊源,其实早在先秦时期的法制思想和法律制度中就有明确的反映。这一刑事政策是对我国古代“刑罚世轻世重”、“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等传统法律文化思想和当代国外“轻轻重重”刑事政策的合理因素的吸收和借鉴。如孔子曰:“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就反映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处罚原则有着浓厚的儒家思想渊源。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核心是区别对待,也就是适度宽容轻处小恶以感化轻案犯,依法从严惩罚大恶以震慑重案犯。这一思想在我国古代法制中具有明确的来历。

二、中国古代法制关于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别以及对刑事责任的影响

在我国古代文献记载中,关于“过失”的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起源很早。据《周礼·秋官·司刺》的记载谓:“司刺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以赞司寇听狱讼。壹刺曰讯群臣,再刺曰讯群吏,三刺曰讯万民。壹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以此三法求民情,断民中,而施上服下服之罪,然后刑杀。”在西周时期,奴隶主对于适用刑罚要考虑“故”和“失”的思想,这也表明“三宥”制度中确立的重罚故意犯,轻罚非故意犯的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在西周时期得到进一步确立。而且,事实上也为后世各朝代的统治者所继承。

“过失”,《说文解字》谓:“失,纵也。”《广雅·释诂》三注:“过,误也。”郑玄对此注释为:“过失,若举刃欲斩而轶中人者。”郑玄虽对此并无进一步解释,但在《周礼·地官·调人》对“过而杀伤人者,以民成之”的注释中说:“过,无本意也。”表明不是出于本意而杀伤人的,是过失。晋代律学家张斐在《律注表》中列举了20多种法律概念,其中指出:“其知而犯之,谓之故,意以为然谓之失……无变斩击谓之贼,不意误犯谓之过失”。这里张斐将“失”与“故”相对,将“不意误犯,谓之过失”与“无变斩击,谓之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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