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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被追诉人的大宪章--- 浅评《被追诉人的人权保障研究》

分类:政法论文 发表时间:2020-09-12 19:05

一、刑事诉讼的目的与被追诉人人权保障

我国的刑事诉讼发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基本功能是从诉讼程序方面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保证有效的揭露犯罪、惩罚犯罪。然而,总体而言,我国的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对于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这两方面的任务并没有给予同等的重视。作者在书中写道:“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在于保证实体法的正确实施,强调了刑事诉讼法的工具性;蕴含了当国家、社会的安全与个人的权利发生冲突和矛盾时,应当以前者为先;过多地以国家、集体为本位,忽视了保障个人人权。”[]

作者从立法的目的出发,指出了惩罚犯罪与被追诉人人权保障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体系中的不同地位以及二者可能存在的冲突。这里我们就有必要来探讨一下刑事诉讼法的目的。从程序的视角探析,将得出保障人权才是刑事诉讼法目的的归宿。第一、从程序的性质出发,我认为,刑事诉讼的过程是追究犯罪的过程,而不是惩罚犯罪的过程。即使在刑事诉讼中采取的带有人身强制性的措施也不等同于刑事制裁中的“刑罚”[]。通过刑事诉讼,尤其是刑事审判,无罪的人可以洗脱控诉机关(控诉者)指控的罪名;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有罪的人也会受到应有的惩罚。程序是一种看得见的正义,程序的力量为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提供合理性,刑事诉讼作为一种程序,本身并不该具有惩罚性,只是为判决后有罪的人受到刑事惩罚提供一种依据。只有这样,程序的一方主体才能从心理上接受角色转移——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罪犯,从而认罪伏法接受刑事制裁,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害人一方借助国家的力量实现一种“报复的正义”。如果忽视程序本身,以“惩罚犯罪”的目的作为指引,显然是程序不能承受之重。第二、从程序的价值来审视刑事诉讼的价值。刑事诉讼作为一种追究犯罪的程序,具有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外在价值又称程序的工具性价值。从某种意义上说,可以将程序视为一种发现实体真实的工具,赋予刑事诉讼法一种“惩罚犯罪”的目的,极易给刑事诉讼程序这样一种指引: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审判机关可以惩罚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尤其是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的适用,本是一种程序保障措施,却面临被实体化的危险。这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权利的侵害将是直接而且缺乏救济的,也加剧了刑事诉讼两造的不平衡。

对刑事诉讼法目的的准确定位,是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重要任务。保障人权应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所在。以人权保障为目的不仅是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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