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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史核心期刊论文范文,对袁世凯三参张翼原因探析

分类:文史论文 发表时间:2020-09-12 19:06

  1903年3月、12月与1904年3月,袁世凯曾三次奏参开平矿务局督办张翼盗卖矿产、地亩,出卖矿权等情,并督促其往伦敦诉讼,由此揭开时间漫长、过程艰难而结果终归失败的中英开平煤矿矿权交涉。袁世凯到底出于哪些原因而奏参张翼?这些原因对此后中英间的开平矿权交涉及清末政局又有何影响?本文拟对此作一深入探讨,以求教于方家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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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职在守土,扞卫主权是其主要动机和目的

  袁世凯就任直隶总督后,先后成功收回天津主权、关内外铁路(津榆路)主权。在收回关内外铁路主权时,袁世凯曾与英使“重议更改,初尤断断争执,经迭次辩论”,始将原议第二、第三款派武官会办一节删改;合同第五条所载推广支路一节,改定为自北京以北各支路(含京张铁路)、北京至保定铁路,应归中国政府建造,外国人不得干预。只用中国资本不用外国资本,并永不得以此路并进项作为外国抵押借据。“各国公使与各国统带武员亦均定议复允。”在涉及中外合办煤矿矿权问题上,袁世凯也极力维护中方主权。如1902年10月,上奏称芦汉铁路总局派员与临城矿务局草订合同,未经前直隶总督李鸿章应允,且合同内容多处与本年二月新订矿务章程矛盾。如不符新章程第一条规定,未经外务部批准,私自募集华商、洋商入股;不符第三条将成本百分之一呈交矿务总局,始准发执照,且未经禀请私自将执照转卖;不符第六条,未经缴纳百分之五落地税,矿产即出井,产业房地等资产私自转让新公司;合同第七款规定,若合同不能生效,应归还比方现金三万两或以车辆、所产煤炭抵押,均不妥当。并表示:“直隶原有各矿悉数被盗卖,坐令利权旁落,土地日见侵削,臣忝列畿疆,何堪当此重咎。”提出将草合同作废另订新合同。此后袁世凯委派唐绍仪、梁敦彦与比方交涉,重订合同,规定“该矿系华洋合办,矿局派华总办一员,华工程司一员及各华员,比公司只派洋工程总办一员及各洋员,遇事互商妥办,有矿务局出名公同树押。该矿一切事宜归北洋大臣节制,华洋办事员遵北洋大臣指示。臣复可派员督办。”并定比方股本抵作借款,中方可在十五年后清偿收回。

  袁世凯对临城煤矿矿权问题的交涉,集中反映出其对矿权问题的坚定维护态度。而其交涉方法、经验实际影响了他对开平煤矿矿权的交涉。在中英交涉开平矿权期间,伦敦董事部曾告知开平公司英方总办那森,袁世凯提出九条建议,反对张翼与那森所定六条协议,并奏参张翼等事;照我们看来,袁世凯的建议,好像是由他最近和芦汉铁路公司订立的关于临城煤矿的合同而得到启发的。”

  因此,袁世凯三参张翼的原因,首先是其作为直隶总督、地方大员,将守土之责、维护主权放在了第一位。开平矿权交涉与前者收回天津、收回关内外铁路,交涉临城煤矿矿权一脉相承。对此,在参张翼第一折中明确表示:“臣忝膺疆寄,职在守土,河道口岸,列入移交,自不得不澈查补救。”“臣查矿地乃国家产业,殷资乃商人血本,口岸、河道、土地乃圣朝疆域,岂能任凭一、二人未经奏准,私相授受!”其第二次奏参重心也是详尽揭露张翼将秦皇岛码头、地亩私自出卖情况。

  正是出于尽守土之责与维护主权的思想,及受临城经验的启发,袁世凯在1904年3月三次奏张翼的奏折中,详尽指责、揭露张出卖主权、蒙混朝廷等行径。如指出,张翼与那森所议六条协议,一、该公司为中英合资。中国主权与地方官应有事权不得侵犯;二、煤斤税厘及报效应遵章缴纳;三、公司兴办之事、每年账目应按时报知北洋大臣,矿章应谨敬遵照;四、公司归张翼与那森公平议办;五、秦皇岛所有地亩、河道,系中国疆土,主权不得侵损;六、该公司在秦皇岛自置地亩及为中国国家代理地亩。至应如何自开商埠码头、设立工巡局,应由津海关道遵照并禀明北洋大臣施行。袁世凯批评其中内容“只系具文,所议多属赘言”。并称“所谓收回者,应将英人有限公司挂号注销,收归中国自管;所有局产房屋、运煤轮船,一律收回自行管理;其秦皇岛地亩、码头,亦应议明发还垫款,交割清楚,即有中国执业,始于谕旨‘严饬收回,不准稍有亏失’之意相符。”张翼在伦敦起诉后,袁世凯进而指出:“今张翼赴英质讼,仅争到照副约办事,他无办法,遂牵强含混,自谓全已收回。迨臣屡经驳诘,又复始终支吾,究之前订副约,亦多失我主权,未便遽行迁就。”对其是否切实收回矿权表示怀疑。这仍是第三次奏参思路的延续。

  在三参张翼不久,张翼致电那森,称袁世凯对六条协议十分不满,提出将有限公 司挂号注销,秦皇岛地亩、码头垫款交还,办理交割,由中国执业,所有局产,一律收回等语。请迅速酌核示商办理。以后袁世凯在此基础上进而提出开平交涉解决办法九条,开平公司伦敦总部则提出十条反建议针锋相对。而这些举措无疑使得双方谈判无法合拢,袁世凯也被迫采取以滦收开计划。 二、与张翼争

  夺北洋官业经办权

  袁世凯就任直隶总督与北洋大臣期间,通过控制李鸿章督直时期开办的北洋官业,不仅成为其推行新政时期的长期试验,也成为其挹注新政经费的主要来源。

  1902年11月盛宣怀致电袁世凯,称电报局、轮船招商局将由张翼督办(时与王文韶督办路矿事务)一事已有传闻,“开平华商正在聚讼,轮、电股商闻此消息,票价顿跌。难保不转卖外人。”并言轮、电发端于北洋,并非钦派,现二局均为商办。袁世凯督办商务,此为中国已成之局,愿勿令其再蹈开平覆辙。并请袁世凯到沪面商,主持公论。袁世凯随后致电盛宣怀,称接管轮、电二局,“在津伊曾劝北洋收回,辞以不暇兼顾,因而自谋,亦在意中,然内未必予之。当电京阻止。”二局最后的结局为袁世凯派杨士琦收为北洋官办。这不仅拂张翼之意,并由此恶化二人争夺北洋路矿的矛盾。也让盛宣怀大失所望,竞至于以后与载泽,“身为朝廷枢机,负调查张翼反对陈(夔龙)督收开重任,则不惜一切为张翼缓颊,既将第一期收开失败原因归之袁世凯,又将第二期陈夔龙收开方案全行推翻。”

  开平矿权交涉,表面为中英之间的主权之争,但暗里又含有张翼与袁世凯对开平煤矿经办权的争夺。因为张翼之所以将英方履行副约作为交涉重点,一来出于欺蒙朝廷、减少罪责;二是仍想依据副约所定不仅华洋股东有平等议事权,天津、伦敦各设总部,“中外总办之权一般无异”。且张翼仍为督办,办事权归华部。英部人选由中方公举。税则照办,交涉与账目、地亩公平协商。这就将一个重大的问题暴露出来,即副约对张翼在开平矿的地位问题至关重要,张翼是想以英方履行副约以确保自己在开平矿的地位,并以副约来对抗袁世凯对经办权的争夺。而袁世凯批驳张翼主断副约之不可行不仅是揭露其并未实际收归矿权,也是

  对其企图继续掌控开平矿的抵制。因此,袁世凯与张翼争夺开平煤矿管辖权不完全出于私心、只是为争权夺利。因为袁世凯身为北洋大臣,既有继承本为北洋官业的开平煤矿管辖权的合法名义,更是出于对张翼盗卖矿产、出卖矿权的疑虑,认为开平矿决不能在收回前后,让张翼继续控制该矿。而其主要策略便是揭露张翼所凭副约与那森所定六条,使公司由官督商办变为名为中外合办、实际管辖权全为英方掌控,官府权利尽失,必须将在英国注册的该公司撤销,必须保证北洋大臣为该矿督办,保证华商与华方总办权利。那森也曾致信开平公司董事部,并向伦敦报告袁世凯第三次奏参张翼原因。称:“袁的第一个目的是要排除张(翼)的势力,因为他知道,只要张还保持着他的地位,袁对公司所采取的任何行动终将不发生效果。”张翼在随后致那森的信中亦称,袁世凯现在竭力将公司注销挂号,认为“自应再行妥商,俾无龃龉。”除其向袁世凯再三解释外,仍请那森设法圆通。那森随后告知唐绍仪代向袁世凯提出如下条件,即一、袁世凯任公司总裁;二、在伦敦董事部有一席之地;三、袁世凯在即将组成的地方董事部中得以委派官员;四、应报效二十万两。以此作为在伦敦撤诉条件。

  伦敦诉讼后,袁世凯认为张翼电称收回各节实际未能办到,与谕旨相违。称原章程第六、七款,洋总办有节制行政、人事、财务权;第十、第三款华方总办仅有管理华工权,第十二款矿务局归英方保护等内容,均为丧权应废除之处。副约第七节、第十二节所定公司华商督办之权及与中国政府交涉之权与第六节设立两部相矛盾。但张翼却以副约为本办事,“作为收回,一再牵混。”“英堂断据副约,其原立卖据正约是否作废,又称官督商办,华官有无管理全权,其商埠、河道各土地能否由我专主,英人不得干涉,来电均未声明,电令详确查实。”“臣查约交正约载有移交各地段接理人永远执守字样,亦系卖约,既未作废,何能不以为据?副约权利多给英人,华官不能收回全权,又另设英部,华督办何能管理?……名为中英公司,实则全辖于英例。”

  可见张翼认为伦敦诉讼不以卖约为主“即系作废明证。移约未废,但系所骗而成,亦不足为据。”断主副约,华官主权,矿产归我,利权收回。而自己亦可继续遵照副约将公司中外合办,以督办 控制全局。则主权与自己利益均未失去。但袁世凯则相反,认为揭露副约不过是张翼自欺欺人之举,不仅不能保障自己地位,还可能连带将中国政府对公司应有权利、自己作为北洋官产合法拥有者的地位一并葬送。 三、英国人对张翼、袁世凯间矛盾的利用 在开平煤矿矿权交涉过程中,英国人利用张翼

  、袁世凯之间的矛盾,使其彼此间抵触,而使英方处于较有利地位。曾任开平矿英国总办的威英致信伦敦,报告张翼被参、免职的来龙去脉。称英方曾与1902年9月向张翼提出成立中国董事部建议,并在改年十一月由股东会议批准,由德璀琳呈交张翼,但被其拒绝。此外英方欲在无水庄钻探,扩大矿区,张翼惟恐出卖地亩、矿产一事因此败漏,所以竭力阻挠。由此双方矛盾激化。威英称:“与此同时,照我看来,张既不愿妥协,则我惟有向另一方采取行动。”“于是我便开始和总督(袁世凯)取得联系,敦促他亲自解决公司事务的问题。”张翼被参另一原因是公司积欠税厘达到十几万两,而早在来张翼免职前,“他是接收付款的适当人物。但是总督不让我向他付款。”这就造成张被袁世凯奏参而张翼决定在英国起诉的结果。在落龙旗事件发生后,也是威英致信袁世凯将张翼亲笔画押的卖约披露,由此使袁世凯第一次奏参张翼。威英还称:“由于总督向他进攻的结果,我们现在已使张居于这样一种处境:即只要能够挽救他自己的地位,他将不惜在任何条件下与公司达成协议。”英方之所以这样做,不仅是为了向袁世凯表明开平矿权归其之外,也是借助袁世凯的牵制使得张翼在矿权问题上进一步让步。

  袁世凯奏参张翼督促其到伦敦诉讼后,另派唐绍仪与梁敦彦与那森谈判。那森曾致电伦敦,称张翼革职后,“任何有关达成协议的交涉,必须正式通过总督。”认为“最善之策莫过于立即同中国人发展友好关系,以期从对抗的各派势力中,尽可能地获取最好的条件。”故认为应与张翼与唐绍仪仍保持联系。但认为袁世凯与唐“倾向于设法从公司榨取更加严苛的条件的,而且一旦在公司事务中取得权力,他将会加以利用。不过,也许有必要把董事部原来打算给张的权力,让一部分给唐。但是整个交涉的结果,多半要看今后几周内(伦敦)法庭上的纠纷发展得如何。”还称袁世凯向英驻华公使萨道义表明,其并无强行收回开平矿之意。并通过唐绍仪向英方表示愿与公司达成友好协定,“而不致打乱公司的业务经营可见袁世凯与英国人都希望用通过谈达成双方都可接受的办法。当然袁世凯的希望是公司须遵守中国矿章,不在英国注册,而是中英合办由其任督办,矿产与经营权均归其掌控的开平公司。英方的希望则是袁世凯遵照移约与卖约,承认公司地位和英方利益,在中国董事部与中国官方交涉中,承认袁世凯的地位。英国外务部训令那森,与袁世凯的交涉必须坚持“开平矿务局决不能归还中国,惟该局总部或可移设天津,俾在华股东亦可与议各事、华洋平权而已。张侍郎既经革职,即可置身度外,以后诸事将与直督直接商办。”

  当那森与张翼议定解决办法六条时,袁世凯与唐绍仪曾委派梁梁孟亭与招商局周长龄督办作为官方委派董事驻公司与张翼和英方交涉,其谈判结果由唐绍仪核改后,由张再交给袁世凯。这使得张翼十分不满。其与那森拟定的六条办法遭到袁世凯第三次奏参,“如同过去一样,仍极猛烈。”张翼在被参之后,与那森的关系开始密切起来,张翼甚至向那森表示,“答应一俟收到各项文件,都将抄给我一份。”而反观袁世凯与英方谈判,双方只是在唐绍仪委派知事每月来接受税金并“掣给正式收条”,对那森要求纠正的厘卡征税等事情,给予迅速办理方面,尚还有合作外,袁世凯极为关注的秦皇岛码头、公司地位及袁世凯的管辖权等问题均无结果。“总督在致张的札文中所提到的从废墟中企图抢救什物一语,也表明了打算对公司加以控制的主张,多多少少已被放弃了。”

  在张翼、袁世凯、英方的三角关系中,袁世凯对张翼过于打压,对英国人的谈判,又因为“迫切希望张翼回国以前能与英国人达成协议,目的是反对张翼。”“担心他可能达成的协议将会授予张以攻击他的把柄,说他取得的成果与张本人可能取得的相比,并不见得高明。”因此拒不接受那森与张翼所定六条协议和伦敦高等法院的裁决,而袁始终未能与英方达成协议,客观上将本来对立的张翼与英方拉在一起,在伦敦诉讼以后沆瀣一气,共同对抗袁世凯,使袁世凯与英方交涉实际陷入困局。 四、张翼被参演化为政治集团斗争 学界一般认为,中英开平煤矿矿权交涉,始于1902年阴历十月发生的落龙旗事件。袁世凯在上海向萨道义抗议,谓以勒下国旗,损辱国体,曾向理论。外合办公司,何以不许悬挂国旗?萨道义告知袁该公司在英国挂号,现为英国公司,非中外合办公司。断不准悬挂龙旗。”

  袁始觉察张翼盗卖开平一事。此后乃有三次参张和张翼到伦敦起诉等情形。而据台湾学者王玺先生考证,早在1901年11月3日,张翼由

  英国回国后,已发现英方不履行副约之事,并与德璀琳委托公司律师顾勃尔向伦敦部发出抗议函,还向英方经理威英提出质询。中国董事部曾在1902年10月23日至11月28日先后三次召开股东会议,议定“新公司应严守移、副约各款”;“自欧洲管理公司之企图,与公司责任不相符合”;张翼委托一委员会,经理公司并保全股东利益;该委员会责任在商议遵守移、副约,并与伦敦部在财务、经理上“获得满意解决之办法”。但张翼对清廷却有意隐瞒未报。

  股东大会的召开表明张翼所定移、副约背后隐藏的卖约及盗卖矿产情况已有败露迹象。而早在庚子年间,胡佛(华)提议订立卖约,将矿权让给英人,时任总办的周学熙虽“力摘其非,拒不副署,遂辞去。”但亦未在后开袁世凯觉察前将情况禀明。只是在诉讼开始后“陈以项城,愿以一身任其难,请持以坚定,勿为阻挠。”一面诉讼,一方面创议“自办煤矿,以资抵制。”

  张翼盗卖矿产事虽已败露,却迟至两年后才被袁世凯奏参,其原因正如英方经理那森所言,张翼“主要是由于裙带关系,一面是靠运用中国宫廷政治中最为隐蔽龌龊的势力来维持的。”张亲口告其与李莲英的关系,在银钱往来上利益攸关。再者,光绪帝对张翼亦“竭力厚爱”,1901年10月将其由内阁侍读学士升任为内阁学士,11月升为侍郎候补,12月令其与王文韶会办路矿事务,1902年9月又升任礼部与工部侍郎。因此,王玺先生在文中称:“当张翼赴英起诉之际,清廷或袁世凯如能遴派适当人员偕往督责收复,则当初废约收回意愿,或不为张翼变质亦为可知。”

  张翼不仅引朝廷奥援自保,且因与袁世凯开矿交涉见解的不同,与袁世凯结怨,将两人因此酿成的个人恩怨,进一步放大、演化为政治集团的斗争。袁世凯制定“以滦收开”计划后,张翼与盛宣怀、载泽等与袁世凯结怨的政敌联手,想方设法抵制、拆台。始终坚持“断主副约”,反对从袁世凯到杨士骧乃至到陈夔龙,先是招股、借款,继而意图收回开矿洋股的打算。宣统元年(1908)上谕着照大理寺少卿刘若曾等奏令杨士骧等设法收回开矿,以报利权,杨士骧奏称“惟恐有忍心媚外之大员,从中作祟。倘再蹈开平覆辙。”那森面对收开计划,一面让朱尔典向清廷施压,一面与张翼保持密切联系。张翼更是利用袁世凯下野之际,将收开失败的脏水泼给袁世凯,大肆鼓吹遵照副约即可收开。

  陈夔龙任直督时,也因积极推行袁世凯的以滦收开计划,而被张翼三次奏参。并在其奏参下,清廷谕令载泽与盛宣怀调查滦州煤矿矿务以定最后办法。作为以滦收开主要执行者,周学熙也曾披露,“矧载、盛两大臣原奏,责令张京堂翼查核账目,阅时两月,究竟调查是否着手,账目实该若干,亟应早日确查,方能定加股、借款之数。倘彼此诿延,必致要案久悬,恐终无结束之期。”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袁世凯三参张翼的主要原因在于其作为地方大员,将尽到守土之责、维护主权作为主要目的,这与其任直督以来对外交涉中涉及主权问题极力维护的态度是一致的。其参弹张翼虽含有与张翼争夺北洋路矿官业的意图,但应看到袁世凯作为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其经办开平、轮电二局都具有正当合法性。也正是出于对张翼出卖矿权的疑虑,袁世凯对副约及张翼企图以此继续把持开矿的意图竭力反对。而排挤张翼、扞卫主权则必须否定副约,这使得袁世凯本来冀图通过与英方谈判,形成利于己方的结果的目的不能达到,而且也将本来与张翼对立的英国人推到了张翼一边。张翼与那森达成的六条协议决定了伦敦诉讼的结果,也决定袁世凯与英方交涉的必然破裂。在此后袁世凯推行以滦收开过程中,张翼将其与袁世凯的矛盾进一步演化为政治集团间的政争,使得收回开矿的计划在清朝覆灭前实际已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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