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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

分类:文史论文 发表时间:2020-09-12 19:06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立之后,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提出: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各级政法机关要善于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严,就是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严打”方针,集中力量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必须从严打击,决不手软。宽,就是要坚持区别对待,应依法从宽的就要从宽处理。对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人员,尽可能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相济”,主要是指在对各类犯罪依法处罚时,要善于综合运用宽和严两种手段,对不同的犯罪和犯罪分子区别对待,做到严中有宽、宽以济严;宽中有严、严以济宽。笔者将从以下三点全面解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产生之初就与构建和谐社会紧密相连,它的产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刑事基本政策的丰富和发展。正如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所说“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和谐社会要求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而犯罪实质是社会矛盾激化、爆发的产物,是犯罪人与社会对立的表现,是对社会和谐的严重破坏。因此预防和控制犯罪,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犯罪对社会的冲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应有之意。但由于现阶段我国社会发展相对滞后,公共资源分布不均衡;城乡差距、地区差距仍在扩大;分配不公矛盾凸显;一些社会群体为改革发展作出的贡献与应得到的补偿不对等等原因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刑事犯罪层出不穷。但犯罪产生的原因千差万别,社会危害性也有小有大,根据犯罪的不同情况加以区别地处理犯罪,才能体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正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产生的初衷就是要求对于不同的犯罪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打击犯罪的同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改造犯罪人,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缓解社会冲突,最大限度地防止社会对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也是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严打等基本刑事政策的继承、丰富与发展,是刑罚思想由侧重惩罚报应向惩罚与教育矫正并重的重大转变。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有效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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