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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单位犯罪认定问题

分类:文史论文 发表时间:2020-09-12 19:06

一、单位犯罪的概念及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突飞猛进,单位犯罪趋势也日益严峻。最先是东部沿海地区较为突出,但随着经济发展进一步深入内陆,单位犯罪的出现频率在中东部地区也大为增长。同时,单位犯罪金额也由开放之初的较小发展到动辄过亿,其形式也更为隐秘,并且有集团式、跨国式的发展趋势。面对日益严峻的单位犯罪发展态势,我国对其立法的程度也逐步增强。我国1979年《刑法》规定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犯罪主体,没有法人或者单位犯罪的规定,1987年1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海关法》第47条第4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犯走私罪的,由司法机关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判处罚金”。这是我国法律对单位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做出的首次规定。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十多个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中,也有单位犯罪的规定。我国修订后的刑法,为了实现有力惩治单位犯罪的立法目的,采用总则和分则相结合的方式,正式将单位列为犯罪主体并适用刑罚。1997年《刑法》总则第二章第四节专门规定了“单位犯罪”;分则十章中有八章、107个条文、117个罪名涉及到单位犯罪,其中只有第九章《渎职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没有规定单位犯罪,在其它规定有单位犯罪的各章中,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规定的数量最多,涉及单位犯罪的罪名分别为74个、34个。这说明,单位作为与自然人相对应的一种犯罪主体在我国刑法典中被正式确立和广泛采用。由于单位犯罪十分复杂,而刑法总则的规定又比较原则(仅有第30条、第31条),导致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对单位犯罪的许多问题有不同的认识和看法。二、单位犯罪主体概述

法人和类似于法人的非法人单位是单位犯罪的主体,这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基本没有异议。根据我国刑法第30条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是单位犯罪主体,但是单位犯罪又是假借自然人之手实施的,离开了具体的自然人,也就无所谓单位犯罪。因此我国刑法又规定了对单位犯罪处罚实行“双罚制”原则,即既处罚单位本身又要处罚有关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即单位犯罪的主体结构是单一的,还是双重的?所谓单一的主体,即单位本身独立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单位中的自然人不是犯罪主体,那么这种情况下,实行“双罚制”,对单位中的有关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是什么?所谓双重主体,即犯罪主体除了单位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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